中國大陸推動非訟機構參與解決知識產權糾紛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8月4日於北京公布《關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辦公室表示,由於知識?權糾紛涉及較多專業技術領域問題,各級人民法院一方面加強對受理法官的培訓,另一方面也將積極推動非訟機構參與解決糾紛。
《意見》規定:經行政機關、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或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對民商事爭議調解後達成的調解協定,具有民事契約性質,當事人應遵守履行。此外,當事人亦得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確認調解協定之效力。調解協定經法院確認有效後,一方當事人若拒絕履行,他方當事人得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中國大陸各級人民法院將配合有關部門大力發展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擴大調解主體範圍,完善調解機制,加強訴前調解與訴訟調解間的有效銜接,完善多種糾紛解決方式間的協調機制,健全訴訟與非訟相銜接之矛盾糾紛調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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