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9/09月(2)
上一頁 1 2 3 4 5 6下一頁
 

大陸版權局指定「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負責收轉教材法定授權許可使用費

中國大陸版權局2009年9月公布了《關於明確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法定許可」使用費收轉職能的復函》(以下簡稱《復函》),確定了報刊轉載、教材法定許可使用費的轉付工作,將由「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統籌負責。

1991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法定許可稿酬由國家版權局指定的機構收轉;而國家版權局也在1999年公布《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指定「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負責報刊稿酬的收轉工作。2002年《著作權法及實施條例》修訂後,取消了由國家版權局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法定許可報酬收轉工作的相關規定,允許民事代理。2005年3月1日生效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規定:報刊轉載、教材「法定許可」使用費的收轉機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然而因為種種原因,「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直到2008年10月才正式成立;在此之前有些社會機構負責稿酬收轉代理,部分報刊社則藉故拒不支付作者應得的轉載稿酬,導致著作權人向報刊社和代理機構索取稿費四處碰壁。

《復函》明確指出:《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47條規定,依著作權法第23條、第32條第2款、第39條第3款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32條的規定向權利人支付使用費,應將使用費連同郵資以及使用作品的有關情況送交管理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由該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將使用費轉付給權利人。而《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正是向著作權人轉付報刊轉載、教材「法定許可」使用費的法定機構。

其次,《復函》提到版權局在《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實施前頒發的有關規章、規範性文件等規定,凡與該條例相衝突,均以該條例規定?準。

實際上,中國大陸到目前為止,仍有部分版權服務機構無視於相關規定,從全國報刊社收來的2,000多萬元稿費既不轉交「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也未發放給作者。對此中國大陸官方表示,既然《復函》明確指定「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統籌負責報刊社、出版社收取轉載稿酬,並將稿酬轉付給作者的工作,未來如果報刊社、出版社既不向作者支付轉載稿費,也不把轉載稿費交給「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而是交由其他機構,一旦作者收不到稿費,報刊社、出版社仍然要承擔法律責任。

Top  
上一頁 1 2 3 4 5 6下一頁
 
 
  11th F1., 148 Songjiang Rd., Taipei, Taiwan | Tel : 886-2-2571-0150 | Fax : 886-2-2562-9103 | Email : info@tsailee.com.tw
© 2011 TSAI, LEE & CHEN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Web Design by Deep-Wh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