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各級法院對施行新專利法之過渡規定
中國大陸新專利法自2009年10月1日正式實施,最高人民法院為此發布《關於學習貫徹修改後的專利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認真學習並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專利法。
《通知》首先就新、舊《專利法》的銜接問題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對於2009年10月1日以前被訴侵犯專利權之行?,適用修改前的專利法;對於2009年10月1日以後被訴侵犯專利權之行?,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對於發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且持續到2009年10月1日以後被訴侵犯專利權之行?,依據修改前和修改後的專利法若侵權人均應承擔賠償責任,則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確定賠償數額。被訴侵犯專利權行?發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當事人在2009年10月1日以後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之措施、申請保全證據,則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
《通知》規定:人民法院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審理專利糾紛案件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與修改後的專利法相抵觸之內容,均不再適用。
此外,《通知》還適度調整了准予專利之要件,賦予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許諾銷售權,強化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明確規定訴前證據保全措施、現有技術和現有設計抗辯事由等;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充分瞭解專利法修改內容,並努力學習新專利法規定,配合人民法院的實際情況,制定執行新法的具體計劃和措施。各級人民法院在適用新專利法的過程中,要不斷累積並歸納經驗,認真研究並提出意見,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報告,以保證修改後的專利法正確貫徹實施。
台灣智慧財產法院案件審理狀況分析
台灣智慧財產法院自2008年7月1日成立以來審查效率極高,至2009年9月底止,案件受理及審結情況整理如下:
訴訟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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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受理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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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結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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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結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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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結
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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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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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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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97
|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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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6
|
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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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27
|
18
|
60.00
|
著作權
|
58
|
45
|
13
|
77.59
|
民事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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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
|
103
|
52
|
51
|
50.49
|
商標
|
44
|
27
|
17
|
61.36
|
著作權
|
54
|
32
|
22
|
59.26
|
刑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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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刑法
|
345
|
263
|
82
|
76.23
|
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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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70
|
18
|
79.55
|
著作權
|
205
|
155
|
50
|
7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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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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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
|
203
|
143
|
60
|
70.44
|
商標
|
346
|
254
|
92
|
73.41
|
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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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智慧財產法院網站)
其次,從當事人國籍看,根據智慧財產法院受理訴訟案件統計,涉及外國人的智慧財產權案件,佔收案比例的不到2成,到2009年6月底止,涉外事件比率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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