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9/12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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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禁止商標雙方代理並要求代理人保密

大陸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9年11月17日發佈《商標代理管理辦法》,商標代理組織不得接受同一商標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的委託,否則將被處以最高人民幣3萬元的罰款。此外,商標代理組織也不得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代辦商標,不得?從事前述活動提供任何便利,不得與第三方串通,損害委託人合法權益,也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或其他代理組織合法權益。

如違反上述規定,商標代理組織所在地或行?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對其予以警告或處人民幣1萬元以下罰款;若有違法所得,得處以違法所得額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人民幣3萬元之罰款。

《商標代理管理辦法》還作了一些定義性的規定:「商標代理組織」是指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或其他商標事宜的法律服務機構。商標代理組織可以接受委託人委託,指定商標代理人代理商標註冊申請、變更、延展、移轉、異議、撤銷、評定、侵權等有關事項。

「商標代理人」則是指在商標代理組織中執業的工作人員,應具有完全的民事行?能力,熟悉商標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具備商標代理專業知識,並在商標代理組織中執業。商標代理人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商標代理組織執業;不得把未經公開的代理事項洩漏給其他機構或個人;在明知委託人的委託事項出於惡意或其行?違反國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詐性之情況下,商標代理人應拒絕接受委託。

若欲申請設立商標代理組織,申請人需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如有違反規定,商標代理人所在地或行?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對其予以警告或處以人民幣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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