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
經濟部於2009年11月16日以經授智字第09820031440號令訂定發布商標「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2010年1月1日起生效。
台灣的商標自1991年起即採聲明不專用制度,於2000年訂定聲明不專用審查要點,並於同年12月28日公告施行,內容涵蓋聲明不專用制度的意義、適用範圍,並例示具體個案的適用情形。2004年為因應商標法修正,要點內容曾作小幅修正。因考量該要點施行至今已有相當時間,且以條列之方式撰寫,內容較為精簡,商標審查人員在實務使用上常感參考性不足,爰訂定「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以作為案件審查參酌。
「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係以聲明不專用審查要點為基礎,並參酌近年來聲明不專用制度於台灣運作情形及國際商標理論實務的發展,充實聲明不專用制度的理論內涵,明列應否聲明不專用的情形,加強例示案例的具體說明,並明定聲明格式,以取得實務作法的合理性及一致性。另外,考量聲明不專用的規範目的,主要在防止商標權利範圍的爭議,在無造成爭議的情形下,智慧局將透過依職權聲明不專用方式,以簡化審查程序提升效益。
商標的功能主要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但申請人往往為了促銷之目的,將與商品或服務有關的品質、功能、產地等說明,或廣告標語等不具識別性的事項納入商標圖樣中一併申請註冊,例如「來來大飯店」中的「大飯店」、「三媽臭臭鍋」中的「臭臭鍋」;雖然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可取得註冊,但商標權人及競爭同業對於商標圖樣中所含前述事項是否具有專用權可能看法各異,進而有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之虞。
台灣早期對於這種情形,均要求商標申請人將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的部分刪除,始准予註冊,惟此種作法並不合理,因而發展出聲明不專用的制度。亦即透過聲明不專用,申請人同意放棄商標中說明性、不具識別性等依法單獨不得註冊部分的專用權,使整體具有識別性的商標,得以保留該等不得註冊部分於商標圖樣。此作法使商標取得的權利範圍明確,在商標取得註冊之後,不致產生商標權及於說明性、不具識別性等單獨不得註冊部分之疑義。
商標註冊後,雖然商標中含有聲明不專用的部分,商標權人仍取得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使用整體商標的權利,而非單獨使用商標中特定部分的權利。所以商標是否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其判斷仍應以整體商標圖樣為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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