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0/01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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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修正商標審查基準

日本專利局(JPO)於2009年10月21日公布修正商標審查基準,對於商標圖樣包含著名歷史人物姓名如何審查作了明確規範,彙整如下:
一、商標申請圖樣包含著名歷史人物姓名時,應符合日本商標法第4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即該商標之註冊或具體使用不得抵觸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時。以下即為系爭商標是否符合前述規定之考量因素:

  1. 該歷史人物的著名程度及顯著性;
  2. 該歷史人物姓名的識別性;
  3. 該歷史人物姓名之使用方式;
  4. 該歷史人物姓名之使用方式與所指定之商品/服務間之關連;
  5. 提申本商標案的程序、目的、理由;
  6. 歷史人物及商標案申請人間之關連。


二、審查上述各項後,意圖以使用歷史人物姓名作為商標以獲取利益而提申,就是符合了日本商標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構成不公平競爭或有害公眾利益。歷史人物姓名是指此人已經死亡但有知名度,包含日本人與非日本人在內,但不包括尚未死亡的名人;而歷史人物姓名包括全名、縮寫、暱稱、藝名及諸如此類能辨別所指何人之此類名稱,但暱稱必須是大眾廣泛知悉才屬之。
著名的姓名及歷史人物姓名能有效地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及加深印象,所以有些申請人嘗試利用這類姓名作為商標;從另個角度看,在與歷史人物有關的地區,商標申請人反而不願意其商標被貼上這個地區的標籤,以免顯得有侷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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