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0/05月(2)
上一頁 1 2 3 4 5 6下一頁
 

利用日文著作及其中譯本之著作權歸屬

智慧局2010年3月12日智著字第09900016920號文,就台灣教師利用日文著作及其中譯本之著作權歸屬問題,函釋如下:

台灣於2002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教師若有利用日文著作及其中譯本者,依著作權法第4條規定,所有WTO會員國國民之著作自2002年1月1日起,受著作權法之回溯保護,且為保護2002年1月1日前已著手利用或已進行重大投資之利用人的信賴利益,於著作權法第106條之2、106條之3訂定過渡條款,於過渡期間內,得不經授權利用之。

詳言之,在台灣2002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前,日本人著作不受當時的著作權法之保護,所以當時無須徵得原作者同意,即可重製日本人著作或將其譯為中文;但在台灣加入WTO後,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規定,所有 WTO會員國國民之著作(包含日本人著作),自當日起受著作權法之回溯保護。惟因此種著作係原不受保護而後給予保護者,所以對於在保護前已著手利用或已進行重大投資之利用人的信賴利益,仍應給予保護,因此於著作權法第106條之2、第106條之3訂定過渡條款。
具體利用情形,再細分如下:

(一)日文著作的利用:
1. 在2002年1月1日前利用日文著作不會構成侵權;但自2002年1月1日起,原則上需獲得該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才可以利用,例外情形為依著作權法第106條之2第1項規定,利用人在2002年1月1日前已「著手利用該著作」或「為利用該著作已進行重大投資」,始得於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的過渡期間內,不經授權利用之,但自2003年7月11日起,必須對著作財產權人支付該著作一般在自由磋商下應支付之合理使用報酬。
2. 在2002年1月1日前或在前述過渡期間內未經授權完成之重製物,自2004年7月12日起均不得銷售,僅得「出租」或「出借」。

(二)中譯本的利用:
依著作權法第106條之3規定,在2002年1月1日前翻譯日文著作完成的中譯本,翻譯人在2002年1月1日後雖然可以繼續利用,但自2003年7月11日起,應對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支付該著作一般在自由磋商情形下所應支付的合理使用報酬。
函詢之個案中,某校甲教師於1987年至1989年間將4本日文著作譯為中文後,將中、日文並列對照並予印行,且目前仍在流通中,同時涉及對日文著作及中譯本的利用,在中譯本部分,甲教師只要向日文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支付使用報酬就可以繼續使用,無須取得授權,也沒有侵權責任;但是在日文著作的利用上,則須取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否則即有侵害著作權之虞,而需擔負民、刑事責任。

其次,乙教師於2004年出版之個人著作B書係將日文著作譯為中文後出書,該數目前已絕版,依當時著作權法規定,乙教師不致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只要沒有繼續利用,亦無需向著作財產權人支付使用報酬。

需特別注意的是:侵害著作權係犯罪行為,任何人皆得告發,並由受理或執法單位處理之。但若要提起告訴,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除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罪之行為外,其他侵害行為僅限於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才可以提起刑事告訴。也就是說,如果所告發之案件屬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有權告訴人依法提起告訴者,司法機關無法訴追此一侵權行為。

 

Top  
上一頁 1 2 3 4 5 6下一頁
 
 
  11th F1., 148 Songjiang Rd., Taipei, Taiwan | Tel : 886-2-2571-0150 | Fax : 886-2-2562-9103 | Email : info@tsailee.com.tw
© 2011 TSAI, LEE & CHEN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Web Design by Deep-Wh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