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嘸蝦米輸入法之拆字規則自行撰寫輸入法不構成侵害著作權法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0年3月22日電子郵件字第990322b號文,要旨為:「嘸瞎米輸入法」的「字根表」、「字碼對照表」應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語文著作或編輯著作,若利用嘸蝦米輸入法的拆字規則自行撰寫輸入法,應避免將字根表、字碼對照表重製於欲撰寫的程式中,而拆字規則僅屬於操作方法,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權的保護僅及於表達,不及於該著作所表達的思想、程序、製程或操作方法等;「嘸蝦米輸入法」的拆字規則屬於操作方法,不受著作權法所保護,因而利用他人的拆字規則自行撰寫輸入法,不致發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有專家認為:「嘸瞎米輸入法」雖已逾專利保護期間,但其「字根表」、「字碼對照表」應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語文著作或編輯著作,故在運用「嘸蝦米輸入法」的拆字規則撰寫其他輸入法程式時,應避免將前開字根表、字碼對照表重製於所撰寫的程式中,以免構成侵害他人著作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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