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公平會應對飛利浦另為適法裁罰
2010年3月,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公司經人檢舉在CD-R專利技術授權合約中,要求被授權人提供「製造設備清冊」,並須標明各項生產機器設備的型號、編號、供應商及安裝日期等資料,同時要求被授權人於每季結束後30日內提供「書面銷售報告」,按國別及產品型錄載明購買者的身分及所使用的商標,而這些要求與權利金的收取並無直接相關,且飛利浦也銷售自有品牌的CD- R,有濫用市場地位強迫被授權人提供與授權行為無關的資料情事。公平會調查後認為飛利浦的行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因此發函命令飛利浦立即停止這項違法行為,並處以罰鍰新台幣600萬元。
飛利浦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判決飛利浦該案「一勝一敗」,勝的部分是指要求被授權人提供「製造設備清冊」,目的在便於計算權利金,沒有違反公平法規定;敗的部分是要求被授權人提供「書面銷售報告」,涉及商業上營業秘密,顯失公平。但公平會對飛利浦的行為,一併處罰600萬元,有調整必要。對此,公平會又提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最後裁定駁回公平會上訴,公平會應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判決,飛利浦只有在要求「書面銷售報告」部分違章,因此應另為適法裁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