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1/05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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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同意組成藍光專利聯盟

    公平會負責擬訂公平交易政策及法規,以及調查處理事業各種妨礙競爭的行為,包括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等限制競爭行為及約定轉售價格、仿冒、不實廣告、損害他人營業信譽、多層次傳銷、欺罔及顯失公平等不公平競爭行為。

    然而,公平會於201141日確有條件同意了HitachiPanasonicPhilipsSamsungSony及訊連科技等6家公司預定各取得One-Blue,LLC 1/6股權並組成專利聯盟,由One-Blue, LLC擔任製造向下相容的藍光產品所需必要專利的授權公司。

    公平會表示:上述6家公司參與結合事業,本身擁有製造藍光產品所需之專利技術,也實際從事藍光產品的生產,所以,6家結合的專利聯盟所涉及的市場,是國內與藍光相關的產品市場、技術市場及創新市場。

    但這6家結合的專利聯盟,只包含經獨立專利專家定期審核的必要性、互補性專利及有效專利,且所有參與聯盟的授權人必須以合理無差別待遇的條件,對要求單獨授權的被授權人個別進行授權。

    為確保上述,公平會以附加5項負擔及所簽定合約需送公平會審閱的方式,不禁止其結合;5項負擔分別為:

一、        不得有價格或產量的限制協議、交換重要交易資訊等聯合行為;

二、        不得限制被授權人技術使用範圍、交易對象及產品價格;

三、        不得限制被授權人爭執經授權之專利之必要性及有效性;

四、        不得限制被授權人於授權期間或期滿後研發、製造、使用、銷售競爭商品或採用競爭技術;

不得拒絕提供被授權人有關授權專利之內容、範圍或專利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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