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1/05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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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法人法

    立院201148日三讀通過「行政法人法」、「勞工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等八項法案,其中新制定的「行政法人法」,立法意旨主要在於引進企業精神、提升施政效能,基於專業經營與成本等考量,將不適合由行政機關辦理、也不宜交由民間辦理,以及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的公共任務,改由行政法人辦理;如此也可引進非公務員,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

    「行政法人法」是政府組織改造五大基礎法案中的最後一部分,未來行政法人改制後,仍舊會受到國會、監督機關以及審計制度的監督。依據「行政法人法」,未來將先推動設置五個行政法人,包括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台灣電影文化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行政法人化後的僱員權益,在行政法人法中有規定:服務機關將轉成行政法人的公務員一旦續任,可繼續獲得公務員身分和保障,如果不願意留任,約僱人員和公務人員都可以獲得7個月的優退金。

    然而,為了避免行政法人成為酬庸的養老院,「行政法人法」明定專任董監事、理事的上限比例為三分之一;董事、理事會人數上限為15人,監事會人數上限為5人。董監事、理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等親內之關係;其配偶及二親等內之親屬,也不得與該行政法人有交易行為。至於董事長、理事長、執行長之初任年齡,不得超過65歲,任期屆滿前逾70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在財務的管控方面:「行政法人法」規定若政府核撥經費超過50%預算以上的行政法人,其年度預算須送立法院審議,且每年須向監督機關提出營運分析報告,並送立法院備查。立法院可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行政法人之董事長、理事長或相關主管,前往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此外,立法院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法人法公布施行3年內,改制為行政法人之數量以不超過5個為限,並於行政法人成立3年後評估其績效。因此,原遭民進黨立委強烈反對轉型為行政法人的國發基金,暫不會有變動。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表示:行政法人是一種新的組織型態,為了給予行政法人合理運作彈性,行政法人排除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適用。但對董監事及執行長採列舉方式規範其利益衝突迴避事項。此外,行政法人在屬性上仍是公法人,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7條第8項規定,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

    參照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是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職員。同法第3條規定,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同法第4條規定,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並根據該法第6條規定,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影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

    人事局局長也強調,行政法人法草案在20095月再度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函送立法院審議,在立法過程中,從中觀察其他國家推動行政法人的經驗,注意避免其他國家推動缺失,並作更審慎規劃。參照行政法人依行政法人建制原則第1點第3項規定,應制定行政法人設置基準或通則性法律作為行政法人的一般性規範依據,而特質特殊得制定個別組織法律;另外屬同類型得制定通用性組織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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