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1/04月
上一頁 1 2下一頁
 

歐盟延長農藥專利保護期

歐洲法院於2011年3月對農藥原藥的專利保護期重新做出規定,亦即當農藥原藥獲得國家級臨時批准時即可獲得保護,不需等到在歐盟完成登記程序,如此一來可為農藥專利提供相對更長的保護期。
歐洲法院此舉是為了對「專利補充保護認定(supplementary protection certificates,SPC)」重新說明,以解決Hogan Lovells(以下簡稱Hogan公司)和Bayer CropScience(以下簡稱Bayer公司)之間的專利保護期認定爭議。
由於歐盟農藥專利登記程序相當緩慢,通常會延誤農藥進入市場的時機,導致發明者不能在剩下的保護期內回收研發投資。引入SPC制度,可為農藥產品多爭取一段時間的保護期。從一個產品在歐洲市場上獲得首次登記之日起,就可被授予SPC保護,專利保護加上SPC保護之後,專利持有者將獲得共15年的最長保護期。
此次爭議的事實大致如下:Bayer公司產品碘甲磺隆鈉的專利權期間將於2012年2月13日屆滿;該產品2000年3月在德國獲得首次登記,2003年9月完成歐盟登記,在德國的登記狀態從2005年1月13日起從臨時登記變更為正式登記。2003年7月,德國專利部門授予這個產品SPC保護,也就是從這個產品獲得臨時許可之日,即自2012年2月13日至2015年3月9日,該產品獲得SPC保護。
但是,Hogan公司認為德國不應授予這個產品SPC保護,產品必須完成正式登記後才有資格獲得SPC保護。Bayer公司則認為Hogan公司對SPC規定的解讀違反總體法規架構,且不符合官方常理。
德國法院因此請求歐洲法院對SPC規定作出進一步說明。歐洲法院認為:當授予一個產品臨時登記時,成員國必已對這個產品的效力、安全性、環保、健康的影響予以肯定。因此,獲得臨時許可在根本上排除了更多的不確定性,比正式許可的價值更大,獲得臨時許可代表產品首次獲准進入市場,所以認為在獲得臨時許可時就應獲得SPC保護。但是歐洲法院同時指出,根據農化登記指南附件1,獲得臨時許可必須與正式許可的條件相同。

根據上述歐洲法院的說明,Bayer公司產品獲得SPC保護期間,是自2012年2月13日至2015年3月9日,也就是從該產品獲得臨時許可之日起算,而非從完成歐盟登記之日起算。

Top  
上一頁 1 2下一頁
 
 
  11th F1., 148 Songjiang Rd., Taipei, Taiwan | Tel : 886-2-2571-0150 | Fax : 886-2-2562-9103 | Email : info@tsailee.com.tw
© 2011 TSAI, LEE & CHEN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Web Design by Deep-White